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代码:837667                                                                            证券简称:益生康健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票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益生康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维护青岛益生康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证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书面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五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六条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而直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记录中应对此予以明确记录并经全体监事确认。

第十七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包括的具体事项由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或指定地址。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列席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用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监事同意。

第二十三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四条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等,由监事会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益生康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