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益生康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6BJ001401号
致:青岛益生康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青岛益生康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现行有效的《青岛益生康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已于2026年4月2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青岛益生康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告编号:2026-012,以公告方式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的日期及时间、出席对象及会议地点等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以及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上午9:00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盈都大厦B座10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关于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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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股东会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099,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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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1、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2025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2)《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26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5)《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6)《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议案》;
(7)《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议案》;
(8)《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议案》;
(9)《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国债购买国债逆回购产品》议案;
(10)《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上述议案均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作为议案提交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上述议案与《股东会通知》列明的议案一致。
2、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就《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师进行计票、监票,按规定的程序将现场投票的表决情况进行统计。
3、经统计现场投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2025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普通股同意股数32,09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普通股同意股数32,09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202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普通股同意股数32,09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2026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普通股同意股数32,09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普通股同意股数32,09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 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议案》;
普通股同意股数32,09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 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议案》;
普通股同意股数32,09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 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议案》;
普通股同意股数32,09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 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国债购买国债逆回购产品》议案;
普通股同意股数32,09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0)《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普通股同意股数32,09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与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益生康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薄春杰
李 露
2026年 5月 15日